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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联军律师代理最高院提审案件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所律师罗联军代理的“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罗联军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决定提审。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诉争商标“陈麻花”(注册号:13488202)及“磁器口陈麻花”(注册号:13488225)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权纠纷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25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了商标注册人请求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的诉讼请求。因此,最高院此次再审结果相当于确认了“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应予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在2001年以后,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以包含‘陈’和‘麻花’”的字号开展经营,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2007年至2015年)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陈麻花”所具体指代的是哪一类麻花商品,‘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历时四年。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3月,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商标注册人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商标注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1年12月作出提审判决。

罗联军律师在最高院再审审查及提审阶段的核心代理意见是:“磁器口多家陈麻花店持续共存,持续共用“陈麻花”名称,又以在店招与商品包装上标注陈姓全名区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共创了磁器口地区的陈麻花产业,并实际长期共享,不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还是核准注册日,在磁器口均已形成了稳定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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