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保险可以避债避税,是真的吗?看完这篇文章,我想您对这个问题就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应该说,随着保险越来越被公众认可,保单已经进入寻常人家,成为现代家庭中重要的金融资产,如果被执行人对保单享有财产权益,那么保单当然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被法院冻结查封,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保单较为复杂,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因此本文将对此做分析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三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怎么定义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可以和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对保单有着较强的控制权,可以签署保险合同,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上,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会发生保险金的理赔。同时,被保险人在健康保险、年金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中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额、保单的转让和质押具有控制权。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综上所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单有着相对较强的控制力,有权签署和解除保险合同,有权指定受益人,有权申请保单贷款、增加或减少保额,还有权利在退保时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是由于投保人是缴纳保费的一方,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单的财产权利是属于投保人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被保险人在年金保险和健康险中享有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而且被保险人对保单也有一定的控制力,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寿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质押和转让,必须取得其同意。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保险合同将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分别赋予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法律安排。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保单作为被执行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2015年3月6日,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2018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2021年11月,上海高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1.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2.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保单权益后,应给予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保险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后,联系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赎买权益、行使期限以及不赎买时保单将被强制执行的事项。相关人员联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向上述人员告知投保人(被执行人)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赎买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的,由赎买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提取该赎买款项,不得再继续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但赎买期届满后无人赎买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赎买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3.保单减保的适用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金额,小于投保人(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机构可按规定对保单作减保处理,协助法院扣划相应现金价值;若保险机构无法对该保单作减保处理的,应作出说明,并在协助扣划保单全部现金价值后一并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赎买政策同样适用于保单减保。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投保人为被执行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单具有赎买权。
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了解上述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合理安排保单架构,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从而确保我们的保单权益不受侵犯。